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是指给水(包括中水等输水管线)、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传输、交通信号、工业特种管线(化工物料、油料)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含与其相连接的地上管线工程。
第四条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是公共资源,由政府统一管理,遵循科学、高效、节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原则。政府应逐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使用权属证明制度,加强和维护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秩序,依法保护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第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同步施工的原则。市发改委、市政园林、行政综合执法、建设、交通、环保、水利、文物、人防、财政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设置规定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安排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
第八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快车道内。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设置:
(一) 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布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电力管(沟);
(二) 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布设燃气管、给水管、通讯信息管(沟);
(三) 在快车道下可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线共同沟;
(四) 在慢车道下可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信息管;
(五) 在人行道下可敷设电力管(沟)、信息管(沟)和给水管、燃气管;
(六) 在绿(林)地下可敷设给水管、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七)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九条 各类管线应敷设于地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电力、通讯传输等管线先于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线,待城市规划道路工程建设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建设同步改为地下敷设。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应严格按照城市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敷设地下电缆。城区现有110千伏以下(含110千伏)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第十条 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廊道进行与管线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建筑物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道路内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距离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一般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附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专用廊道范围并明确安全保护距离,该管线权属单位应在管线沿线设置警示标志并进行巡查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三条 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应当综合设置,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纳入城市道路工程设计。
第三章 规划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综合设计,统一纳入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配合作好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范围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 城市支路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
2、 非城市道路系统的管径3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含300毫米)、管径3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管及电力架空线;
3、 非厂区工业管道(专业输油管、输气管、热力管、化工等);
(二)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外并属城市规划区以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电缆);
2、长途电讯地下电缆;
3、与城市联网的给水主干管(含源水管)、排水主干管等其他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管线工程。
第十六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手续的,市政园林、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不得受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开挖等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建设单位未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造成地下管线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因测量结果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遭受损害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规划行政许可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90日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资料中未建档标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现状资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建档管线严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有权责令管线权属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管线工程以及临时管线工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的,该管线的权属单位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并承担迁移、改造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测绘及数据技术成果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系统共享机制。市财政应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要符合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入库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管线权属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可按照行业管理特点建立其专业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有机衔接,专业数据成果实行相互间共享。
第二十四条 因临时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仅限于前款第十四条涉及内容)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临时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地下管线报废、拆除,管线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附属的配套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相关技术数据纳入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查询和提供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成果资料提供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设的管线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挖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由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责令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负责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继续违法建设活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拆除违法建设的管线设施。
第二十九条 已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竣工测量,未经规划验收认可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送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报送。
第三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2、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